原告广州地理研究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之一,组织机构代码:45585696-4。
法定代表人张虹鸥,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跃华,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3738710-7。
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地理研究所诉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地理研究所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地理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地理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地理研究所负担1650元。
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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