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黎丰强,广州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428,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8,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事实与理由:上海存中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中公司)是被告袁某某个人独资设立的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期间,存中公司与原告签署了15份《上海大众汽车媒介订版表》,2014年存中公司与原告又签署了《广告发布单》。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依约刊登了相关广告,但存中公司仅支付10万元广告费,剩余广告费一直未付。2018年4月24日存中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拖欠原告广告费428,200元,并承诺分期付款。但存中公司未按上述单方承诺付款。2018年11月6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存中公司未清偿上述债务、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注销了存中公司。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存中公司对原告的负债承担责任。另外存中公司作为被告一人开设的有限公司,被告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存中公司,被告应当对存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虽非公司解散诉讼案件,但原告以被告作为存中公司股东在存中公司解散过程中未尽清算义务为由主张被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属于因公司解散及清算引发的争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存中公司的住所地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称主张,系存中公司注销公司登记后,原告以被告在存中公司清算中未尽法定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该主张不属于就公司的解散或公司的清算发生争议,故不适用被告所述的相关法律条文。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属本院管辖范围之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袁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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