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保利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研忠,执行董事。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毕红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炜,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婉凤。
原告广州保利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毕红宇诉被告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保利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毕红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保利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毕红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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