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白百合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徐志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栩芸。
原告:安徽三七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何洋,董事长。
原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罗旭。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七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七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七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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