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某某食品公司,地址:广某某文明街2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瑞岭,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关于原告广某某食品公司诉被告李淑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广某某食品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广某某食品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某某食品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某某食品公司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