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和建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刘文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玉、于欢欢,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西富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2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号楼93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077762652P。法定代表人:张信达,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于彦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市富强燃气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庆市富强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39685933L。法定代表人:高显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文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朱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任国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黄福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与被告大庆西富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朱某、于彦龙、大庆市富强燃气有限公司、朱文成、朱艳、任国峰、黄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于2018年1月31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4,752元,减半收取57,3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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