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卉卉,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启红,为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嘉某万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洪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苍松,得伟君尚律师集团上海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嘉某万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
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 人民陪审员 邓 睿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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