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俞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伍俪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拓所)与被告广东金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金某某公司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6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金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7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拓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被告金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拓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某某公司:1.支付律师代理费395,000元;2.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395,000元的利息损失,计算期限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8日,君拓所与金某某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金某某公司委托君拓所代理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及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案件。合同签订之后,君拓所开始履行代理工作。随后,金某某公司又发生民事诉讼案件,其又委托君拓所进行代理,并与君拓所口头约定按照先前的《聘请律师合同》模式进行代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一致后,金某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君拓所代理其与案外人广州名科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该案最终于2018年6月6日调解,金某某公司应支付君拓所律师代理费共计395,000元。但金某某公司拖延支付该案律师代理费,经君拓所发送律师函催收后,金某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君拓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
金某某公司辩称,君拓所所述并非事实,君拓所代理的金某某公司与广州名科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双方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无关。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君拓所既未向委托人金某某公司充分披露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又未与金某某公司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更不存在约定收费标准、收费数额的事实,所以金某某公司认为该案系无偿代理。君拓所所述的口头约定并无证据证明,故君拓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8日,君拓所与金某某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金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俪璇委托君拓所代理处理其与案外人谢某某、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二审及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刑事案件,律师费用:1.基本律师费60万元;2.案件胜诉后,另支付胜诉标的额的15%作为律师费,同时确认君拓所接受金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俪璇委托后,指派俞敏律师为金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俪璇的委托代理人;合同还约定如金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俪璇提前终止、撤销委托的,君拓所所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并且金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俪璇应继续履行支付合同约定的尚未支付给君拓所的其余费用。该合同由伍俪璇签名,君拓所盖章确认。该合同签订之后,君拓所开始履行代理工作。
另,金某某公司与广州名科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案件中,金某某公司作为委托人,君拓所作为受托人,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书,确认委托君拓所俞敏律师为金某某公司与广州名科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中金某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2019年1月18日,君拓所向金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俪璇发出律师函,称根据2018年1月双方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约定金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俪璇应支付先期基本律师费60万元,现相关代理工作已履行完毕,金某某公司仅支付了30万元,尚有30万元未支付;另2018年6月期间,金某某公司又增加委托与广州名科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及其他企业的多起民商事诉讼案,当时考虑金某某公司困难,同意先代理诉讼事务后再结算,目前该几件民商事诉讼案已经结案生效,但金某某公司拒绝结算律师代理费用;现发函金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俪璇,要求在接函之后三日内支付剩余律师费用80万元。
现君拓所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除君拓所、金某某公司陈述一致外,另有君拓所提供的聘请律师合同、律师函及EMS投寄信息、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金某某公司与广州名科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委托书复印件、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金某某公司被执行信息、《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君拓所作为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其属性和定位要求其在开展业务活动、内部管理及对律师执业进行行为监督时,必须严谨自律,且应当按照《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执行。《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行业规范中诸如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等亦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聘请律师合同;变更或增加委托事项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综观本案,金某某公司与广州名科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君拓所与金某某公司并未单独签订过上述个案的聘请律师合同,且从实际存在的他案聘请律师合同中亦无法反映上述个案的委托事项,故目前仅可确认君拓所俞敏律师为金某某公司与广州名科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金某某公司的代理人资格,鉴于君拓所诉讼至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君拓所与金某某公司就上述委托事项收费有过约定。因此,金某某公司对本案的抗辩意见,本院可以采纳。君拓所之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2.50元,由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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