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463832。法定代表人:周壬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云春,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滨江工业园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96421248K。法定代表人:章建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毅,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公司)因码头建造合同纠纷诉被告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利公司)一案,于2018年9月25日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8年11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案由: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一、被告群利公司认可尚欠原告金东公司诉称的工程质保金121.4万元整,保证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向原告金东公司全部付清前述121.4万元;二、被告群利公司若未按约付清上述款项,则除应支付上述工程款外,还按合同约定以121.4万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为标准,向原告金东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金东公司有权于2019年2月1日起就本案全部款项申请法院执行,并在涉案码头工程拆迁、拍卖、变卖或执行款中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15726元,因调解而由法院减半收取7863元由被告群利公司承担,被告群利公司连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工程款一并支付给原告金东公司;四、本协议由原告金东公司、被告群利公司签字且得到法院确认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建新

书记员:陈丹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