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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广东美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与左西路交叉口时代城19号楼3层。
负责人:查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玮,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原告广东美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告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美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广东美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书记员: 李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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