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某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焕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俊平,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慧敏,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南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细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霖,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某某景园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游 荣 审判员 胡美琴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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