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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与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浠水县散花镇散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8438594T。
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娟,该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部门负责人,代理权限:调查取证、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提起诉讼,参加庭审诉讼活动;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

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浠水碧某某映××街××号房自2015年01月0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0249.2元;每月物业费643.6元,建筑面积263.4平方米,花园面积496.99平方米。2、判令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09月,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碧某某·江湾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选聘原告对浠水碧某某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所有的映××街××号房屋正处于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2013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碧某某·江湾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映××街××号房屋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同时还约定被告应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加花园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按时间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3‰支付违约金。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交纳自2015年01月起至今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综上所述,交纳物业服务费是每一个业主对整个小区应尽的义务。被告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仅已构成违约,还对整个小区的物业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浠水碧某某小区物业的正常运行,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起诉,不能提供被告陈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海军

书记员: 艾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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