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296号。负责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诉被告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于2018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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