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296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立皇,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广东碧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