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J区。
法定代表人凌汉初,泰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亚丽,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贤微,南京市益明音像店业主。
原告泰盛公司诉被告姜贤微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盛公司起诉认为,原告享有电影《第六计》、《地下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后发现被告姜贤微在经营过程中销售盗版的上述三部音像制品,侵犯了原告泰盛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贤微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512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泰盛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姜贤微的地址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但均被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经本院派员赴该地址查找,亦未发现下落,故应当认为原告泰盛公司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泰盛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泰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劲松
审判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卢山
书记员: 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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