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清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冬梅、朱清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000元及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生产香精香料的企业,被告是一家生产食品的生产企业,自2014年起原告向被告提供巧克力粉等香料产品,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收到产品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初始被告尚能按照约定履行,但后来一直拖欠货款,截止2015年3月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8000元,被告于同日对上述欠款事实与金额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承诺还款,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为:原告与被告对账单一份。
本院经审理,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经庭审核实,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起原告向被告提供巧克力粉等香料产品,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收到产品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初始被告尚能按照约定履行,但后来一直拖欠货款,截止2015年3月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8000元,被告于同日对上述欠款事实与金额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承诺还款,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支付该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所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其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至今尚欠货款18000元,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货款18000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广

书记员:彭英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