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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河北养某某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112号。
负责人:江秀峰,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某某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3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了终端维权协议,合同第八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任意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有效。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住所地为河北省桃城区,故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俊凯 审判员  朱跃林 审判员  孙晓燕

书记员: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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