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故城县郑口昌明购物商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梦辉
书记员: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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