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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景县吉美超市百货食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祥东
审判员:马友岽
审判员:李成立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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