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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承某东润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富华商贸城分公司、宋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东润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富华商贸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双桥区富华山庄二期0号楼负一层、一层、二层。
负责人师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震宇,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承某市双桥利民玩具商店业主。经营场所承某市双桥区富华商贸城一层F029号。

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东润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富华商贸城分公司、宋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邰风、被告承某东润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富华商贸城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广东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玩具悠悠球(冰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3011××××.1。玩具悠悠球(冰魄),属于玩具领域,供儿童玩耍使用,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上,主视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该专利权有效。
2009年1月1日,原告与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广东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知识产权协议书”,约定,原告有权就三方共同权利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司法诉讼,享有独立诉权。
2011年1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邰风在承某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承某富华商贸城玩具区的利民玩具批发,邰风向该店购买了火力少年王3冰魄一个,售货员为邰风出具售货单一张。
当庭开封公证处封存的原告代理人购买的实物,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比对,其正面与“玩具悠悠球(冰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主视图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原告与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广东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根据原告提供的《知识产权协议书》,原告有权就三方共同权利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司法诉讼,享有独立诉权。
经比对,被告宋某某销售的玩具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赔偿损失数额的证据本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告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因专利侵权不属于人身损害范畴,故对原告要求登报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关于原告诉被告承某东润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富华商贸城分公司,原告未能证明宋某某的销售与承某东润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富华商贸城分公司有直接的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立即停止侵犯“玩具悠悠球(冰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110166.1)的行为;
二、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某东润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富华商贸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喜周 审判员  董文秀 审判员  陈萌楠

书记员:任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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