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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广东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李连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
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
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广东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深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嗣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连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舒,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龚祖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3.50元,由广东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3.50元,由广东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蒋新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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