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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诉彭金某、彭日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彭金某
彭日华

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曾庆光,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彭金某。
被告彭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彭金某、彭日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江发清

书记员:彭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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