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彭金某
彭日华
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曾庆光,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彭金某。
被告彭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彭金某、彭日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江发清
书记员:彭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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