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南浦北路宏达玩具商行,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南浦路43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鄂州市南浦北路宏达玩具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南浦北路宏达玩具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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