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与王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程莉娜 审判员 聂 潇
书记员: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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