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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与王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程莉娜 审判员  聂 潇

书记员: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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