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华山。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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