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凤某铝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赣图铝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章晋模。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礼明建材经营部,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张小华。
被告:上海济辉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昌济。
原告广东凤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赣图铝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礼明建材经营部、上海济辉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凤某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某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凤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李国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