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
黄良均
瞿义明
十堰金某超市有限公司
汪军
陈钢(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第14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小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良均、瞿义明,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反诉或和解,签收法律文书,领取索赔款项等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金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军,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钢,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金某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十堰金某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瞿万勇
审判员:朱立群
审判员:李学军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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