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长安路与百泉大道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南。
负责人:黄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阁,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强,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中国企业报河北记者站站长,工作单位地址石家庄市。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地瑞丰邢台分公司)与被告王某、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地瑞丰邢台分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冀E-×××××的别克GL8商务车一辆;2、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其非法占用诉争车辆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参照邢台市场同型号汽车日租赁费标准减半计算,计算标准为174元每日,自2013年9月1日起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记至2018年4月1日,费用为29.058万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原告为实施邢台开发项目,在邢台购买了一辆别克GL8商务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E-×××××。该车入户后一直在原告办公室的管理下使用。2013年8月,被告王某(时任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因工作需要向原告请求使用车辆。原告在其住所地将该诉争车辆交给了被告王某当时的司机本案被告田某某临时使用,但二被告对该诉争车辆使用完毕之后一直未予归还。2014年初,原告的项目工作全面停滞,由上级单位依法进行项目清算,此时二被告也早已脱离项目工作,但其仍然非法占用该车辆至今不予归还。原告认为二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车辆迟迟不予归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诉争车辆并赔偿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侵权行为地,在2014年原告进行项目清算之前,原告因工作需要在其住所地将诉争车辆交给二被告使用,此时二被告为有权使用,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在原告由上级单位依法清算后,欲收回该车辆而被告拒不交回时,侵权行为才开始发生,故侵权行为地不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本案侵权行为地、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王某住址不详,被告田某某住所地在邢台市桥东区,故本案应移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范增群
书记员: 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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