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新城路鲁能三亚湾美丽三区一期西区公建房。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珍,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辽宁省兴城市。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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