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翟跃鹏(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曹永涛(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战神传奇网吧
高江源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
法定代表人:郭岳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跃鹏,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永涛,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战神传奇网吧,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柳阳街8号。
负责人:李文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江源,乐网互联(北京)科技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战神传奇网吧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跃鹏、曹永涛,石家庄市战神传奇网吧的委托代理人高江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原告应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中凯公司是否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是关键问题。根据《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规定,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不具备确认MBC公司拥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退一步讲,即使MBC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从中凯公司提交的MBC公司授权的“节目权益证明书”来看,MBC公司的签字人身份及是否得到合法授权来签署该证明书无法确认,因此该证据无法确定中凯公司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综上,中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原告应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中凯公司是否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是关键问题。根据《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规定,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不具备确认MBC公司拥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退一步讲,即使MBC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从中凯公司提交的MBC公司授权的“节目权益证明书”来看,MBC公司的签字人身份及是否得到合法授权来签署该证明书无法确认,因此该证据无法确定中凯公司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综上,中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张守军
审判员:宋菁
审判员:张晓梅
书记员: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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