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邱启雄(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
贺春波(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徐立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涂志鸿(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春波,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电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龚勃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立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志鸿,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陈燕平
书记员: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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