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邱启雄(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
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汪海洪(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吴博
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龚民
唐斌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电信大楼。
代表人郑铁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海洪,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博,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
代表人林幼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斌,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忠东
审判员:马守明
审判员:刘铮
书记员:戴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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