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
张超(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林思贵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廖仁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侵犯电影作品《杀破狼》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傅剑清
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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