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叶小勇(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
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叶小勇,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515号。
被告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宝丰路国美电器卖场4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被告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被告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长城
审判员:刘正林
审判员:聂潇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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