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孝感市孝武冷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庭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撤诉,进行调解与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孝感市孝武冷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秦兵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孝武冷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先浩
审判员:王环姣
审判员:戴捷
书记员: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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