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立案起诉;代为参加庭审;代为变更、追加、撤销被告或第三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上诉、撤诉、申诉;代为调解与和解;代为缴纳诉讼费用和接受撤诉退费代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龚成立,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立案起诉;代为参加庭审;代为变更、追加、撤销被告或第三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上诉、撤诉、申诉;代为调解与和解;代为缴纳诉讼费用和接受撤诉退费代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等。
被告黄冈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八一路奥康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胡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志敏
审判员 杨靖
审判员 倪志勇
书记员: 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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