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区2号路路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02279659371X1。
负责人:孟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学炜,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珉
书记员: XX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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