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某
刘红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郑某
李成群(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原告幸某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芳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李成群,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某诉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幸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幸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幸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幸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幸某负担。
审判长:陈立华
审判员:龚华
审判员:徐兵
书记员: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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