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并案被告)临漳县教育体育局、并案被告)临漳县杜某集乡学区与并案原告)焦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焦某某(曾用名焦树芳),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剑峰,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爵云,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临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临漳县建安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郝章印,任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临漳县杜某集乡学区,住所地临漳县杜某集乡杜某。
负责人左进,任该学区校长。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常玉河,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二审查明,焦某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笔录,证明临漳县教育体育局有上诉人与交警队达成的协议,给付的50万元是交通事故赔偿款,而不是工伤赔偿款。临漳县教育体育局和临漳县杜某集乡学区委托代理人质证称,对仲裁委员会仲裁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份笔录不能证明焦某某所称的协议存在,以及临漳县教育体育局给付的50万元是交通事故赔偿款,临漳县教育体育局通过交警队给付焦某某的50万元系工伤赔偿款。二审期间焦某某申请法院通知临漳县县委县政府、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临漳县教育体育局、临漳县法院等部门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出庭作证,经本院通知,上述人员未到庭参加诉讼。焦某某申请法院调取临漳县政府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书面处理意见,经本院与临漳县政府沟通,临漳县政府工作人员口头答复对于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县政府没有书面指导意见。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焦某某领取的50万元赔偿款性质问题。2012年8月17日焦某某的丈夫陈万清因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焦某某作为权利人同时构成两种请求权,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请求权;二是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赔偿主体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请求权的赔偿主体是交通事故侵权人,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在单位未交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赔偿主体是单位。现焦某某提出从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领取的50万元系交通事故赔偿款,但是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材料和结算票据显示,上述50万元是因为家属情绪激动,暂由临漳县教育体育局先行给付。本院认为,临漳县教育体育局既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主体,也没有义务代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亦没有证据显示临漳县教育体育局与陈万清的亲属达成过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议,因此应认定临漳县教育体育局给付焦某某的50万元为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赔偿费用。焦某某上诉提出在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领取的50万元系交通事故赔偿款,作为用人单位的临漳县教育体育局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另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曙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田 莉

书记员:张翠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