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某某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原告平某某。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原告平某某与被告柳强、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某某存放在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D×××××号微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杜某某的冀D×××××号微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杜某某的冀D×××××号微型厢式货车一辆。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张继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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