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大汲店村铁道南。
原告平玉某与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平玉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计1749元,由原告平玉某负担。
审判长 薛印根 审判员 李惠英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张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