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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担保公司与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韩庆阔(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三峡硅谷科技宜昌有限公司
张某某

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担保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94279-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商厦11楼。
负责人胡金桥,平湖担保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庆阔,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硅谷科技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78551-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经济开发区(电子工业园2栋)。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三峡硅谷科技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平湖担保公司诉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仁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向丽丽、人民陪审员李先伸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平湖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庆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张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湖担保公司诉称,2012年6月,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因生意投资需流动资金周转,向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湖小贷公司”)申请贷款2014000元,请求原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同年6月25日,被告三峡硅谷公司与平湖小贷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还就还款、违约等事项做了具体约定。
同日,原告与平湖小贷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编号为宜平保字(2012)第0625001号《反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2014000元贷款做全额担保,被告张某某为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的贷款作反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三峡硅谷公司放款2014000元。
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未能及时向平湖小贷公司还款,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代被告三峡硅谷公司向平湖小贷公司偿还了借款金额2014000元。
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向原告清偿债务2014000元;2、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以2014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张某某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张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平湖小贷公司与被告三峡硅谷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与平湖小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平湖小贷公司依约向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支付了借款,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逾期未能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了借款,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应当向原告偿还2014000元,故原告主张由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向原告清偿债务20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按照原告与二被告《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作为反担保人,应当就该笔债务与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2014000元,并以2014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张某某对201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2元,由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宜昌有限公司和张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平湖小贷公司与被告三峡硅谷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与平湖小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平湖小贷公司依约向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支付了借款,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逾期未能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了借款,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应当向原告偿还2014000元,故原告主张由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向原告清偿债务20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按照原告与二被告《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作为反担保人,应当就该笔债务与三峡硅谷科技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2014000元,并以2014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张某某对201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2元,由被告三峡硅谷科技宜昌有限公司和张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易仁竹
审判员:向丽丽
审判员:李先伸

书记员:舒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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