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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黄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祖琪,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湖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3元,上诉人宝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9元,均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何 倩

审判员:王晓梅

书记员: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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