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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与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投资人:李明春,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王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裕龙,负责人。
  被告:上海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标,负责人。
  原告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与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明春建筑机械修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胡晓晖

书记员:李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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