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洪某加油站
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原告平泉县洪某加油站
负责人杜树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洪某加油站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洪某加油站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洪某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泉县洪某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平泉县洪某加油站负坦。
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洪某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泉县洪某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平泉县洪某加油站负坦。
审判长:刘文海
书记员:张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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