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平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艳娜,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反诉原告张某与反诉被告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2018年5月2日,被告张某对原告平某提出反诉。2018年6月28日,反诉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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