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住本村。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住本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34号平安大厦。
原告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平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金峰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范小云
书记员: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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