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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平某某
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平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章柱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已将13万元人民币购房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以在馆陶县城桃园小区有房为由收取了原告的现金。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未将款项返还原告。被告没有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获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3万元人民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某某现金13万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2900元人民币,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已将13万元人民币购房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以在馆陶县城桃园小区有房为由收取了原告的现金。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未将款项返还原告。被告没有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获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3万元人民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某某现金13万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2900元人民币,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章柱

书记员:刘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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