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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希望学校与康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平山希望学校,住所地:平山县温塘镇焦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崔雪飞,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山,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巧,住平山县。

原告平山希望学校与被告康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张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山希望学校法定代表人崔雪飞及委托代理人杨文学,被告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兵山、张随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山希望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拆毁的校园围墙恢复原状;2、被告拆除其所修建的违法隔墙。事实和理由为:原告的学校系上世纪90年代建设。学校建成后形成了一个完全封闭的校园。2016年10月1日学校放假期间,被告将校园西北角三米多高的校园围墙拆毁用作门口,并安装了铁门,同时还在该门口内侧四米左右的地方违法建设一隔墙。原告事发后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平山希望学校于1994年开始进行修建,1995年教学楼主体工程完工并于同年6月1日举行开学典礼。平山希望学校于2003年前后开始修建校园围墙。
庭审中,被告康某某提交一份时任村支书李某出具的证明,载明:在平山希望学校建围墙时,因教学楼和教师宿舍在1995年先建。当时考虑到围墙与教学楼、教师宿舍的距离和安全以及采光因素。北围墙西头要占用康某某家原一队规划给明虎的一小块地方,经多次协商后,明虎家为了成全北围墙成一条直线的整体美观,愿让出规划给自己的一点地方。言明以后自己要利用围墙与教师(室)之间的一小块空闲地方,必须保证学校围墙的整体美观和安全。所以打围墙时给明虎家留了西北角西边以后按门的一个门口位置。庭审时,李某出庭作证确认上述证明系其出具,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询问。
李某另称,该学校系1994年由人民教育出版社捐资修建的。平山希望学校原系村办小学,校址占用焦家庄村第二生产队所属土地。后修建围墙时占用了康某某家部分闲散地。该小学后经改制成为国办小学。
原告于庭审时提交2009年3月23日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政办【2009】18号文件即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司关于做好撤并学校限制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载明“撤并学校限制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资产处置后,所得收益一律上缴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用于保留学校校舍改建、扩建及购置教学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闲置资产、截留、挪用处置收益。”
另查明,被告康某某于2016年国庆节期间,将学校西围墙北头部分墙体拆除,安装两扇铁质大门。在大门内向东约4米处垒建一堵南北向墙体,使得垒建墙体、学校北围墙、学校内建筑物墙体、两扇铁门围合成一封闭区域,被告康某某在该闭合区域内堆放煤炭。从学校内部看,被告垒建的墙体可视为学校西围墙部分墙体向东平移约四米,该墙体不影响学校封闭式校园的模式。被告在垒建的墙体上边缘处零散安插玻璃碎片。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平山希望学校在建设之初系村办集体小学,时任村干部李某也详细讲明了该学校的修建及占地情况。虽该学校已改制成为国办学校,但是庭审中,原告并未就平山希望学校所占土地的性质即该土地系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等提供有关证据。原告平山希望学校虽提交一份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但是该文件依然无法证实平山希望学校占用诉争土地的性质。
庭审中,证人李某证实了学校修建围墙时占用康某某家土地的事实,但是未证明所占用土地的具体范围及土地亩数。故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希望学校基于物权权益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但原告始终无法证实其享有物权权益的合法性。现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对诉争土地享有物权权益,应当认为该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应当由行政部门确权后,再行处理被告拆除学校院墙及垒建墙体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平山希望学校的物权权益问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山希望学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明

书记员: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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