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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鹏海选矿厂与王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平山县鹏海选矿厂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平山县鹏海选矿厂,住所地平山县温塘镇台头村,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机构代码:735606310.
负责人:刘翠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平山县鹏海选矿厂诉被告王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平山县鹏海选矿厂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山县鹏海选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山县鹏海选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文哲

书记员: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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